一、嚴禁利用職權為個人謀私利,切實做到合理檢查、合理用藥、合理治療;
二、嚴禁以介紹病人入院、檢查、手術、治療為由收受紅包;
三、嚴禁私自為藥品經銷單位或個人代開、代售藥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藥店購藥;
四、嚴禁收取藥械生產經營單位的“臨床促銷費、開單費、處方費、統(tǒng)方費”等形式的變相回扣;
五、嚴禁為藥品生產、經銷單位登記、統(tǒng)計醫(yī)生處方信息或為此提供方便;
六、嚴禁擅自收費、不合理收費或亂收費;
七、嚴禁以介紹、轉診患者為由收取“介紹費”、“轉診費”等形式的回扣;
八、嚴禁違反國家有關規(guī)定不規(guī)范用藥。